一、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 |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1127号); |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
四、办理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周一至周五) |
五、办理地点 |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
六、办理电话 |
010-81296316 |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八、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收费单位书面申请,具体内容为: (1)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3)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收费增减额; (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5)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2、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统计表,申请学校前三年的审计报告; 3、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
1、申请学校将书面申请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 3、经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价格主管部门。 4、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十、许可决定 |
1、申请收费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其申请并按程序审核。 2、申请收费学校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告知不予办理的依据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