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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拟定初步销售价格的制定
来源:区发改委网站 日期:2016-01-04

一、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房拟定初步销售价格的制定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1、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
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1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适用于全区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四、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周一至周五)

五、办理地点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六、办理电话

010-81296316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及相关明显报价说明;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交的价格测算报告;
5、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发改委托中介公司对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进行成本测算;
3、区发改委召集区住建委、国土分局等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委托中介公司出具的测算报告及全区实际情况进行会商,拟定初步销售价格,报区政府;
4、区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示销售价格和销售价格中政府补贴金额。

十、许可决定

1、提出申请的开发企业申报事项符合文件规定,同意其申报的项目,受理其提交的申请。
2、提出申请的开发企业申报事项不符合文件规定,告知不予办理的依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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