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备案 |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1、《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1127号); 2、《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 |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
四、办理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周一至周五) |
五、办理地点 |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
六、办理电话 |
010-81296316 |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八、申请材料目录 |
1、《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四份; 2、并提供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民办幼儿园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备案书面申请,包括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即幼儿园近三年的财务收支情况明细表),新开办园则提供各项经费预算情况; (3)幼儿园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
1、收费单位于实施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2、备案单位需提供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发布之日6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备案表须经教委审核盖章后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对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4、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5、备案期满后到价格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十、许可决定 |
1、申请备案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同意其申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2、申请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告知不予办理备案的依据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