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zfxxgk.bjdx.gov.cn/ssopen/sopen-index!deptRoutineDetail.action?catalogSite=sopen310&routineFlag=guide)查阅,或者到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取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bjdx.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通过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bjdx.gov.cn)公开。
3.通过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发改委窗口办公地点: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10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81296046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晚于十五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1298109,传真电话:010-81296279,办公及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发改委,邮政编码:102600,电子邮箱: fgwbgs@bjdx.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不予公开范围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三)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大兴发改委网站(http://fgw.bjdx.gov.cn/web/xfgw/xzbszx/bgxz/2431549.htm)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进度。
3.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5.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提供信息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监督电话:812963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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