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6]782号
2016年05月12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定价目录》和《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方式。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和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
三、明码标价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统一备案。经营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包括各类明码标价样式),并需向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明码标价方式可参考附件样式。
五、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占道停车明码标价仍按照《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停车场标价牌式样
正面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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